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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建国初期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问题的复函

  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建国初期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问题的复函
  人退司函[1990]2号
  上海市委老干部局:
  沪委老[1990]字第012号函悉,关于建国初期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能否办理离休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答复如下:
  依法被法院判处“管制”的,属于刑事处分。因此,按照人退司函[1988]2号文中关于“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干部,都不能办理离休手续”的规定,建国初期及其以后依法被判处过管制的干部,不能办理离休手续。某些报社和杂志社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意见,不能作为依据。
  一九九○年七月五日

  

颁布日期: 1990-7-5
执行日期: 199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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